在推进特殊教育的同时,我国也通过开展随班就读等方式,帮助残疾儿童及早融入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各行各业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我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也不例外。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主要以调整和恢复为主。在这一时期里,教育部重新设立了特殊教育处,恢复了对特殊教育的正常管理,并相继出台了关于聋哑、盲和弱智学校的教学计划。关于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在党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努力下,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包括: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地方政府在使九年义务教育得以实现的同时,还要努力发展幼儿教育,发展盲、聋哑、肢体残疾和弱智儿童的特殊教育?!贝送猓骷短厥饨逃姆⒄狗秸牒鸵运姘嗑投廖?、多种形式办学的特殊教育办学形式也得到了确立。1987年中国第一个专门招收残疾人学生的高等学?!ご捍笱厥饨逃г嚎济嫦蛉惺彰ぁ⒘?、肢体残疾人学生,拉开我国高等特殊教育的序幕。1988年9月,国家制定了《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提出在教育层次上,重点是普及初等教育和抓好职业教育,并逐步发展中等和高等教育。1988年,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提出了适合中国具体情况的特殊教育发展模式与途径,即改变过去只开办特殊教育学校的单一发展模式,逐步建成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设置在普通学校的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残疾儿童教育的新格局。
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的残疾人教育事业开始进入专项法制发展阶段。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正式颁布,其中明确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199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残疾人教育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其中在明确提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外,还进一步确立了我国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2017年1月,国务院通过了新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新《条例》在理念上更加体现教育公平,体现权利为本,明确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目前,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所覆盖的内容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进一步推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的政策,有力地促进了我国残疾人教育体系的完善。2001年制定的《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配套实施方案《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十五”实施方案》中提出,要“初步建立以培养能力为本,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与培训相互衔接,职前教育、职后教育与培训相结合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006年《义务教育法》进行了修订,其中在政府责任、教育形式、教师待遇、经费投入和法律责任5个方面做出了相关规定。2008年在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中,将原先“着重发展残疾人义务教育”调整为“保障残疾人义务教育”,这标志着我国已将保障义务教育普及作为目标的残疾人教育发展方针的确立。
2010年起,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政策保障力度显著增强。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要“支持特殊教育”?!豆窬煤蜕缁岱⒄埂笆濉惫婊僖诽岢鲆肮匦暮椭С痔厥饨逃纳铺厥饨逃0煅跫?,逐步实行残疾学生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要“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发展”。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七部门编制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要求进一步提升特殊教育普及水平、经费保障能力和教育教学质量,确定了三年内将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从72%提高到90%以上,特教学校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从平均2000元提高到6000元以上的重要目标。而在2017年的《第二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7-2020)》中,再次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的目标提升到95%。
改革开放至今已有40个年头,随着我国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残疾人的平等受教育权得到了全面保障,这充分展示了国家政策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强大保障和推进作用。未来,我们将要面对的是在全国范围内,特殊教育发展的不平衡与不充分问题。所以相关政策在持续发力的同时,更应着眼于教育现代化这个更高的目标,在积极推动特殊教育政策执行的科学化、政策稳定的法律化、质量提升的现代化的同时,重构特殊教育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