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建设中国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工作者们殚精竭虑,终于有所成就。下面就让我们看看亲身参与过《残疾人保障法》与《残疾人权利公约》制定工作的同志怎么说。
李志岐:1988年~1994年任中国残联发展部副主任。1994年~1999年任中国残疾人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1999年~2003年任中国残联基层工作办公室主任。
中国残联成立后,在之前几年对残疾人法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正式开始着手筹备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我当时在残联任发展部副主任兼法规处处长,所以第一时间被抽调到《残疾人保障法》筹备小组,和中国残联理事长刘小成一起,主要负责起草初稿。
大概是1990年春末夏初那会儿。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尽快出台《残疾人保障法》,残联在总政招待所的北楼租了两间房子,搞了一个“百日大战”。刘小成和我都是常住户,其他人随叫随到。说实话,工作量非常大,一字一句都要经过反反复复地讨论、推翻、再讨论、再推翻的论证,什么时候所有人都没有意见了,才算暂时过关。草案中的每一个法律条文的拟定,除了残联各个相关部门的密切参与外,还需要听取法律专家、学者的意见,更离不开我国立法机构以及相关部门的鼎力支持。首先,民政部对于《残疾人保障法》的起草就非常关注,多次组织会议并协调相关部门推动草案的修改和完善。另外,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给予了大力支持,主动牵头召集残联和国内知名法律专家坐在一起,讨论草案中争议较大的一些细节。我记得在《残疾人保障法》审议之前,邓朴方、刘小成专门前往人民大会堂向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兼法工委主任王汉斌同志汇报《残疾人保障法》的起草情况。当时,人大常委会委员宋汝棼、项淳一和国务院法制局副局长黄蜀海,还有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的一些同志都在场。大家围绕有关内容持续讨论了好几个小时,最终汉斌同志做了总结,为之后草案审议又往前推动了一大步。
时任法工委副主任杨景宇同志也对于《残疾人保障法(草案)》的修改工作非常关心,他多方征求各方意见,才最终促成了现在的第六条第二段的确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具体机构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到今天,全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设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后统一改为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委员会在协调残疾人工作,推动残疾人事业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另外,不能不提的就是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在《残疾人保障法》审议和通过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990年12月,正当《残疾人保障法》审议中出现激烈争论时,内务司法委员会出面表明了态度,他们邀请了残疾人、残疾人工作者、法律专家和中央有关部门的代表们进行座谈,征求对《残疾人保障法(草案)》的意见;同时,还与全国人大的法律委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在听取了各方意见后,内务司法委员会于1990年12月12日召开第23次会议,对《草案》进行审议,并认为《残疾人保障法(草案)》经过5年的起草工作,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反复进行修改,已基本成熟,符合我国国情,是可行的,故建议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终于,1990年12月28日上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万里同志,带着浓重的山东口音宣布这一振奋人心的结果后,全场顿时响起了热烈的掌声,而从始至终参与整个过程的我,也不由得流下了激动的泪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