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了建设中国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体系,残疾人工作者们殚精竭虑,终于有所成就。下面就让我们看看亲身参与过《残疾人保障法》与《残疾人权利公约》制定工作的同志怎么说。
张国忠:1995年~2010年任中国残联国际部联络处副处长、处长。2010年至今任联合国经社部社会政策与发展司残疾人处社会事务官。2018年4月至今,兼任《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大会协调人。
由于工作缘故,我曾有幸参与了联合国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工作,见证了中国签署加入成为《公约》缔约国的历史性时刻。
进入21世纪后,新一轮推动残疾人权利的国际呼声日益高涨起来。在这样的背景下,2001年第56届联合国大会通过56/168号决议,决定成立拟订“综合和全面促进和?;げ屑踩巳ɡ妥鹧系墓使肌钡奶厣栉被幔ā疤匚帷?,标志着联合国开始启动制定《公约》的进程。中国贡献贯穿于《公约》进程的全过程,赢得了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赞誉。
中国是最早倡议并积极推动和支持联合国制定公约的国家之一。从20世纪90年代中起,时任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就在多个场合为呼吁制定《公约》而积极四处奔走。2000年3月, 中国残联在北京召开“世界残疾人非政府组织领导人峰会”。残疾人国际和康复国际等五大国际残疾人组织的领导人及来自美国、墨西哥、俄罗斯、英国、澳大利亚、肯尼亚、日本等十多个国家的代表应邀与会,共商促进残疾人权益保障的战略?;嵋榈玫搅酥泄拇罅χС郑比瓮饨徊坎砍こ鱿嘶嵋椴⒅麓? 会议通过的《新世纪残疾人权利北京宣言》明确倡议制定《残疾人权利公约》,呼吁各国残疾人组织共同推动联合国尽快采取行动。这次会议在国际上反响强烈,被视为是推动联合国启动《公约》进程的重要里程碑。
联合国190多个成员国各有不同的情况和利益关切。要启动并最终达成一个为各方普遍接受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公约,绝非易事。直到最后一刻,各方在一些问题上,如对一段涉及“武装冲突和外国占领”内容的案文, 相持不下无法达成一致,特委会最后不得不通过电子表决的方式解决问题。谈判工作之艰难可见一斑。特委会成立后开局并不顺利。在特委会第一届会议上,一些国家未做好参加《公约》谈判的准备, 对前景持观望态度,个别甚至持怀疑和反对的立场。总之,各方分歧很大,无法开展工作。这时墨西哥、中国、 南非等国家在台前幕后的坚定立场和积极运作起到了关键作用,使特委会工作得以继续向前。
这里必须特别提到,时任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利用多个双边和多边会议场合对联合国、欧盟及一些主要国家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领导人做了大量的工作。比如, 一些欧洲国家认为,既然有了《标准规则》就没必要再制定新的《公约》了。为此,邓朴方率团赴欧洲,专程会见了当时欧盟外事委员会彭定康先生和负责社会政策的有关官员,争取欧盟国家的理解和支持。为了推动《公约》,邓朴方曾与联合国秘书长柯菲.安南有过三次会晤,最早是2000年在日内瓦特别联大, 表达了希望联合国支持制订《公约》的意见。邓朴方还利用与一些来访国际政要见面的机会争取各方支持。如与爱尔兰前总统、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玛丽·罗宾逊夫人、瑞典前社会福利部部长、联合国残疾人特别报告员林奎斯特先生、联合国《公约》特委会主席路易·加里哥斯先生等会面,请他们一起做有关国家和联合国方面的工作,以消除误解和障碍,推动《公约》进程取得突破。
中国全程参与了《公约》这一国际人权标准的制定,为文件起草和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做出了许多实质性贡献。在谈判一开始,中国就以积极的姿态率先提交了长达23条的《公约》草案中国建议稿,对《公约》总体框架和核心权利条款,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2003年11月4日至7日,中国残联在北京承办了由19个亚太国家政府高级代表参加的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的公约问题区域磋商会议。该会议通过了《关于拟定〈公约〉的北京宣言》,协调了亚太各国的立场和意见。这些意见提交到联合国,得到了特委会和由中国等27国政府及若干非政府组织和人权机构代表组成的“工作组”的重视。
此后,在谈判过程中,中国代表提出了许多富有建设性的意见,如《公约》第32条(国际合作)、序言和前几个条款中有关“残疾”和“残疾人”的理解与定义等案文处理,中方建议被会议采纳。中方还强调按照联大决议授权,充分考虑到人权和社会发展两个方面,使《公约》既保障残疾人人权,又有利于促进其社会发展,让人权保障落到实处。为此要明确政府有责任消除歧视和障碍、为残疾人参与社会创造有益的环境和条件。这些意见来源于实践,又充分考虑到了现有国际核心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得到其他代表的支持。作为来自拥有最多残疾人口的发展中国家的代表,中方多次积极主动开展斡旋和协调,为打破谈判僵局,发挥了独到作用。
《公约》谈判结束的消息一传出,立即引起了各方积极反应和普遍关注。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发表声明称《公约》是全世界残疾人取得的历史性成就。联大主席伊·埃里亚松表示,《公约》的完成 “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伟大胜利”?!豆肌纷魑始渲匾? 不同于政策倡导性文件,对缔约国和国际人权事业的发展将产生深远而重大影响。邓朴方对《公约》给予很高评价,认为对《公约》的重要性怎么讲都不为过。他把《公约》与《残疾人保障法》和残联工作机制相提并论,强调一定要履行好、应用好《公约》,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可持续发展。